檢索結果:共4筆資料 檢索策略: cdept.raw="專利研究所" and cdept.raw="專利研究所" and ckeyword.raw="手段功能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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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係由至少一項請求項構成,而一般標的為物的請求項係以結構、材料等予以界定,而標的為方法的請求項則以步驟界定,然而,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規範,「若某些技術特徵無法以上述之結構、特性或步驟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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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係自美國導入手段功能用語,解釋方法雖然係自西元2004年7月起首先明文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當中,撰寫語法卻遲至西元2013年1月始從我國專利審查基準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章節移至可適用於所有技術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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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美國專利法制上對於手段功能用語之辨識原則以及明確性要件並輔以司法案例,研究手段功能用語於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規定之演進,並討論我國引進美國手段功能用語規定之歷程,比較美國及我國對於手段功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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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腦或微處理器配合電腦軟體執行控制或處理資料的應用,在今日己幾乎普遍見於各個產業,例如自動化生產、家電、資通訊產品、監控產品、汽車及商業方法等等,相關的專利申請案也非常多。這類專利申請案經常是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