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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余旻樺
Min-Hua YU
論文名稱: 我國企業服務類別商標維權使用–以法院判決為例
The research for Taiwan's enterprises using trademarks in the services classes - the court decisions as examples
指導教授: 蔡鴻文
Hong-Wen Tsai
口試委員: 陳志遠
Chih-Yuan Chen
林季陽
Chi-Yang Li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應用科技學院 - 專利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atent
論文出版年: 2024
畢業學年度: 11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66
中文關鍵詞: 商標廢止商標使用維權使用真實使用使用證據
外文關鍵詞: Revocation of Trademark, Trademark Use, Use for Preserving the Right, Genuine Use, The Proof of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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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設有廢止制度,如無正當事由而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滿三年者,第三人可據此提出廢止申請,如經審查屬實,則會導致商標被廢止註冊。如商標權人想要永續維持商標權的有效性,就應當留意商標使用的相關規定,必須將商標使用於申請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才會被視為商標使用。然而,相較於商品類別(1~34類),服務類別(35~43類)因其未有一個明確的媒介,在實務上遇到廢止事件時,提出之使用證據經常會產生爭議。
本研究為尋求企業在使用服務類別商標時有效的策略,將從廢止制度的沿革及立法角度,探討判斷商標真實使用的通則,並從我國法院相關廢止案例中,釐清企業使用時容易混淆的觀念,並提出企業在管理及運用服務類別商標時應有的觀念,以及具體的維護商標權之使用策略。


The trademark act includes an institution of revocation, where the trademark has not yet been used or such use has been suspended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not less than 3 years without proper reasons for non-use, any third party can hereby apply to revoke. If the registrar office confirms the validity of application,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mark would be revoked. To maintain the validity of trademark rights permanently, the proprietors should notice the regulations on the use of trademark. And the trademark must be used on designated goods or services regarding as the use of trademark. In contrast to goods classes (Class 1-34), the lack of a specific medium for services classes (Class 35-43) often leads to disputes when presenting proof of use in practice during revocation examination.
This thesis aims to propose effective notices and practical strategies for enterprises using trademarks in the services classes, will delve in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for judging the genuine use of trademark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institution and legislation, and clarify misconceptions from the relevant revocation precedent in domestic courts.

摘要 I Abstract II 誌謝 III 目錄 IV 圖目錄 VI 表目錄 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 5 第三節 研究目的 6 第四節 研究方法 7 第五節 研究限制 9 第六節 研究架構 10 第二章 商標廢止制度現況探討 11 第一節 商標權的核心 11 第二節 我國商標維權使用的規定 15 第三節 商標的使用證據 17 第四節 維權使用之現行判斷標準 19 第三章 我國服務性商標廢止案例探討 22 第一節 不具行銷目的 22 第二節 客觀上並無使用商標 25 第三節 使用方式不具識別功能 28 第四節 並未真實使用 30 第五節 失去商標同一性 33 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39 第一節 結論 39 第二節 建議 40 第三節 企業商標運用及管理制度 41 第四節 未來展望 42 參考文獻 43 附錄 46 附錄一: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司法案件清單 46 附錄二:訪談問卷設計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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