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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沈窈
Yao Shen
論文名稱: 我國專利舉發訴訟新證據提出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New Evidence of Patent Invalidation Litigation
指導教授: 陳衍任
Yen-Jen Chen
口試委員: 林季陽
Chi-Yang Lin
管中徽
Chung-Huei Kua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應用科技學院 - 專利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atent
論文出版年: 2023
畢業學年度: 111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67
中文關鍵詞: 專利舉發專利舉發訴訟專利舉發證據新證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
外文關鍵詞: patent invalidation, administrative action concerning the revocation of the patent, evidence of patent invalidation, new evidence, Article 70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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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利舉發證據對於專利有效性之判斷具有決定性之影響,而舉發人補提證據之時間是否應加以限制?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查程序與法院就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之審理各有不同面向之考量。專利法第73條第4項規定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須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然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第1項卻放寬當事人於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以同一撤銷理由提出新證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之規定明文延長當事人提出舉發證據之時間,以及舉發新證據得跳過智慧財產局審查直接由法院判斷,衍生之爭議如法院是否應尊重智慧財產局之第一次判斷權、行政訴訟之判斷基準時點、專利權人於訴訟階段可更正專利之時間較於智慧財產局時為短,甚至是專利法中避免舉發審查延宕之設計無法發揮等,且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於民國97年施行後,實際上同一專利權再次被舉發之比例是否確有降低而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之立法目的亦缺少實際統計。
    本文透過整理與分析我國判決及學說對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之相關見解、訴訟法中關於證據提出之規範、美國與日本對於舉發新證據之規範與實務等,探討專利舉發新證據之提出有何問題與改進之方向,另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施行前後作為分界,實際統計尚有多少件專利於舉發訴訟判決後再度被舉發,檢視該法施行後是否達成專利有效性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並綜合以上討論,對現行專利舉發行政訴訟新證據規範以及專利法修正草案中新證據提出之議題提出建議。


    The evidence of patent invalidation has a decisive impact on patent validity disputes. Regarding the limitations on the time period of submission of the evidence of patent invalidation, there are different considerations between the invalidation proceeding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concerning the revocation of the patent. Pursuant to Article 73, paragraph 4 of the Patent Act, a requester of invalidation action should provide invalidation evidence within three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filing the said action. Nevertheles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shall consider any new evidence submitted on the same grounds for the revocation prior to the end of the oral argu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70, paragraph 1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Article 70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expressly extends the time of the submission of the evidence of patent invalidation and allows the new evidence of patent invalidation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by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without the examin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nevertheless, the said provision also gives rise to issues such as primary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judgment standard tim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horter time period for post-grant amendment during the litigation phase than in the invalidation proceeding, dilution of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avoidance of the delay in invalidation proceedings provided by Patent Act. Moreover, 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actual statistics on the rate of whether the same patent right being requested for an invalidation action, which may represent whether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resolving disputes timely and efficiently of the Article 70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has been achieved or not since the said Act came into effect in 2008.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issues and propose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the new evidence of patent invalidation. This was achieved by organizing and examining perspectives regarding Article 70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from judgments and scholars, provisions regarding submission of the evidence of the Litigation Act, as well as provisions and judicial pract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In addition, the study reviewed whether the Article 70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fulfilled its legislative purpose of resolving disputes timely and efficiently by analyzing how many patents were requested for an invalidation action after the judgment prior to and subseque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aid Act. Based on the above discussions, the study would provide recommendations regarding provisions related to new evidence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concerning the revocation of the patent, as well as the issues concerning submitting new evidence of patent invalidation in the draft amendments to the Patent Act.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方法 6 第一項 研究目的 6 第二項 研究方法 7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8 第一項 研究範圍 8 第二項 研究限制 9 第三項 架構安排 10 第二章 我國專利制度及專利權之舉發與舉發證據 13 第一節 專利制度之起源與專利權之性質 13 第一項 專利制度之起源 14 第二項 專利權之權利範圍 16 第三項 專利權之性質 19 第一款 公權性質 19 第二款 私權性質 19 第三款 小結 20 第二節 專利權之舉發與舉發證據 20 第一項 舉發聲明、舉發理由及舉發證據 21 第一款 舉發聲明 22 第二款 舉發理由 23 第三款 舉發證據 26 第一目 證據種類 26 第四款 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及相關規範之歷年修法差異 27 第一目 舉發證據應儘早提出之原因 27 第二目 歷年修法與差異 28 第五款 智慧財產局得舉行聽證 31 第六款 智慧財產局為舉發之爭點整理 31 第一目 爭點認定之態樣 32 第三節 專利權之更正 32 第一項 保障專利權人 33 第二項 維護公益 34 第三項 舉發更正合併審查與提出更正之時間限制 35 第四項 小結 36 第四節 小結 37 第三章 專利舉發行政訴訟與新證據 39 第一節 專利舉發行政訴訟 41 第一項 訴訟類型與審理原則 42 第一款 專利舉發訴訟之訴訟類型 42 第一目 撤銷訴訟 42 第二目 課予義務訴訟 44 第二款 專利舉發行政訴訟審理原則之爭議 45 第一目 職權調查主義 45 第二目 當事人進行主義 47 第二項 小結 49 第二節 舉證責任 49 第一項 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50 第二項 舉證責任之分配 52 第一目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標準 52 第二目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標準 54 第三目 專利舉發訴訟之舉證責任 55 第三節 行政訴訟中證據提出之時間 57 第一項 行政訴訟調查證據程序採職權探知主義 57 第二項 當事人證據之提出採適時提出主義 57 第三項 證據調查程序採集中審理主義 58 第四項 小結 59 第四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新證據之規範 60 第一項 立法歷程與立法目的 60 第二項 新證據之相關定義 64 第一款 同一撤銷理由 64 第二款 當事人之定義 65 第五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當事人定義之爭議 66 第一項 限於舉發人為原告時始可提出新證據 66 第一款 專利權人於訴訟中可更正之時間較短 66 第二款 應衡平專利權人及舉發人之利益 68 第二項 舉發人為參加人時亦可提出新證據 68 第一款 若不允參加人提出新證據可能使紛爭循環 68 第二款 即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無法達成其立法目的亦不應因此限制舉發人於訴訟中提出新證據 69 第三款 參加人提出新證據未損害專利權人更正權利 69 第三項 小結 70 第六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是否達成其立法目的之實務見解 70 第一項 解決同一舉發人就同一撤銷事由提出不同證據之問題 70 第二項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之規定無法達成其立法目的 71 第七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是否減少紛爭循環之實際統計 71 第一項 資料蒐集範圍及使用工具 72 第二項 檢索方法 72 第一款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 72 第二款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 80 第三項 小結 85 第八節 專利權人之更正利益與審級利益 87 第一項 專利行政訴訟平均結案日數不利於專利權人更正 87 第二項 法院是否須等待智慧局就專利更正之判斷 88 第三項 未損害專利權人更正之權利之實務見解 88 第四項 專利權人之審級利益 89 第五項 本文見解 90 第九節 第一次判斷權 90 第一項 應尊重智慧財產局第一次判斷權之實務見解 90 第二項 不宜過度強調第一次判斷權 92 第三項 法院本得全面審查專利有效性 94 第四項 撤銷訴訟僅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94 第五項 本文見解 95 第十節 技術審查官之協助與疑義 95 第十一節 專利行政訴訟判斷基準時點 97 第十二節 新證據規定可能使專利法以及智慧局舉發審查空洞化 98 第一項 專利法就補提舉發證據及更正設有時間限制 98 第十三節 本文見解 99 第四章 美、日專利舉發新證據制度 101 第一節 美國 101 第一項 美國專利爭議案件之救濟 102 第一款 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 102 第二款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 103 第一目 證據開示 104 第二目 馬克曼聽證 105 第三目 陪審團評議 105 第三款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106 第四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06 第二項 美國專利舉發程序 106 第一款 單方再審查程序 107 第二款 多方複審程序 107 第三款 核准後複審程序 108 第三項 美國專利舉發訴訟中提出新證據之限制 108 第四項 小結 109 第二節 日本 110 第一項 日本之專利舉發與行政救濟 110 第一款 專利舉發 110 第一目 專利舉發制度 110 第二目 專利舉發證據之提出時間限制 111 第二款 專利舉發行政訴訟 111 第二項 專利舉發訴訟是否得提出新證據 112 第一款 無限制說 112 第一目 不應固守審判前置主義 112 第二目 造成紛爭無法迅速解決 113 第三目 訴訟標的未受全面判斷 113 第四目 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法院得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 114 第二款 限制說 114 第一目 實質證據法則 114 第二目 審判前置主義 115 第三目 審級省略 115 第四目 特許無效審判與審決取消訴訟之整合性 116 第五目 限制說之放寬 116 第三項 小結 117 第三節 本文見解 117 第五章 專利法修正草案爭議訴訟中新證據提出之議題 119 第一節 專利法修正草案規定之內容 120 第一項 爭議案審議制度 120 第一款 理由、證據、答辯與更正皆應適時提出 120 第二款 審議計畫 121 第三款 適度公開心證 121 第四款 審議中間決定 122 第五款 言詞審議 122 第六款 小結 122 第二項 爭議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 122 第三項 專利舉發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證據提出時間限制 123 第一款 集中審理主義 123 第二款 爭點整理與協議簡化 123 第三款 失權制度 125 第二節 新證據議題可能之困境 127 第三節 爭議訴訟下新舉發證據應如何規範 129 第一項 不應限制法院就新證據為判斷之見解 129 第一款 審議會無法取代法院 130 第二款 當事人之訴訟權之保障 130 第三款 美日制度與我國之差異 131 第一目 我國與日本制度之差異 131 第二目 我國與美國制度之差異 131 第三目 小結 132 第四款 德國專利無效訴訟原則上得審酌新證據 133 第五款 應使法院得以判斷新證據與更正案 134 第四節 反對舉發訴訟中再提新證據之見解 134 第一項 適當裁判與迅速解決紛爭同等重要 134 第二項 限制舉發新證據之提出似未有違憲之虞 135 第三項 新證據規定可能反而造成紛爭無法一次解決 135 第五節 本文見解 136 第一項 回歸民事訴訟爭點整理與失權之規定 136 第二項 爭議案審議會已相當於準司法之第一審 136 第六章 結論 139 參考文獻 143 壹、中文部分(按姓氏筆劃排列) 143 一、書籍 143 二、書之篇章 144 三、期刊 145 四、學位論文 147 五、網路文獻 147 六、其他資料來源 150 貳、外文部分(按字母排列) 150 一、書籍 150 二、期刊 151

    壹、中文部分(按姓氏筆劃排列)
    一、書籍
    1.司法院(2008),《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問答彙編》,台北:司法院。
    2.呂太郎(2022),《民事訴訟法》,四版,台北:元照。
    3.吳庚(2014),《行政爭訟法論》,七版,自刊。
    4.吳東都(2002),《司法研究年報第22輯第16篇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理論與判決之研究》,台北:司法院。
    5.吳東都(2003),《行政訴訟與行政執行之課題》,台北:學林。
    6.林文舟(2019),《司法研究年報第35輯行政類第1篇稅務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與案例分析》,台北:司法院。
    7.林洲富(2016),《專利法─案例式》,六版,台北:五南。
    8.姜世明(2020),《民事訴訟法基礎論》,十二版,台北:元照。
    9.姜世明(2020),《民事訴訟法(上冊)》,七版,台北:新學林。
    10.翁岳生(等著)(2021),《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三版,台北:五南。
    11.高愈杰(2009),《司法研究年報第26輯第12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研究》,台北:司法院。
    12.陳計男(2015),《民事訴訟法論(上)》,修訂六版,台北:三民。
    13.陳榮宗、林慶苗(2008),《民事訴訟法》,四版,台北:三民。
    14.陳清秀(2019),《行政訴訟法》,九版,台北:元照。
    15.陳國成(2005),《司法研究年報第25輯第18篇專利行政訴訟之研究》,台北:司法院。
    16.陳國成(2014),《專利有效性爭議之司法審查》,頁114,自刊。
    17.張宇樞(2015),《美國專利訴訟實務》,三版,台北:經濟部智慧局。
    18.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專利法逐條釋義》,二版,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9.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3),《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進階版》,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蔡明誠(2000),《發明專利法研究》,三版,台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圖書部。
    21.劉國讚(2015),《專利法之理論與實用》,三版,台北:元照。
    22.劉介中(2015),《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行政類第2篇商標及專利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之研究》,台北:司法院。
    23.謝銘洋(2023),《智慧財產權法》,十二版,台北:元照。

    二、書之篇章
    1.張文郁(2001),〈行政救濟法中職權調查原則與舉證責任之研究〉,收於: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編),《行政救濟、行政處罰、地方立法》,頁227-270,台北:元照。
    2.謝銘洋(2016),〈從德國法看我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採對審制之可行性〉,《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 5 輯》,頁435-474,台北:司法院。

    三、期刊
    1.大渕哲也(著),羅秀培(譯)(2018),〈日本發明專利舉發程序及撤銷訴訟之對審結構與撤銷訴訟解決紛爭之實效性(撤銷判決之拘束力等)〉,《專利師》,第33期,頁58-107。
    2.王仁君(2021),〈試論專利法修法草案關於專利爭議案與複審案救濟制度之變革〉,《專利師》,45期,頁1-6。
    3.朱浩筠(2016),〈美國專利舉發制度及其相關爭議問題簡介――以多方複審(IPR)案件為中心〉,《智慧財產權月刊》,213期,頁5-25。
    4.李素華(2020),〈從美國立法例檢討我國之專利爭訟制度:以侵權訴訟、舉發撤銷與更正之交錯為中心〉,《台大法學論叢》,49卷2期,頁477-558。
    5.李素華(2022),〈初探專利法修正草案之兩造對審制〉,《月旦法學雜誌》,320期,頁25-42。
    6.沈宗倫(2014),〈專利權之公示與公信〉,《專利師》,17期,頁1-22。
    7.汪漢卿(2021),〈論專利舉發對審新制限制提出新證據之正當性〉,《月旦法學雜誌》,314期,頁191-209。
    8.呂紹凡(2021),〈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中新證據提出與更正之互動〉,《智慧財產權月刊》,272期,頁6-20。
    9.陳豐年(2011),〈專利權之歷史溯源與利弊初探〉,《智慧財產權月刊》,156期,頁63-87。
    10.陳秉訓(2016),〈由行政法院相關判決談專利舉發的證據原則─以證據實體為中心〉,《月旦知識庫精選文獻》,10期,頁1-9。
    11.陳群顯(2021),〈從美國、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析論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之相關重要議題〉,《專利師》,47期,頁114-141。
    12.張瓊華(2003),〈專利制度之再思考—新興科技衝擊下的迷思與困境〉,《智慧財產權月刊》,55期,頁15-48。
    13.張耀文(2021),〈108年修正之專利法施行後舉發案件實務觀察與探討〉,《智慧財產權月刊》,267期,頁20-35。
    14.曾啟謀(2013),〈論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之訴訟參加與專利行政訴訟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權月刊》,178期,頁67-90。
    15.楊淑珍(2021),〈舉發程序新制與相關議題之剖析〉,《智慧財產權月刊》,267期,頁6-19。
    16.葉哲維、徐銘夆(2017),〈研析虛線對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影響-以美國 iPhone 設計專利單方再審查案為中心〉,《智慧財產權月刊》,221期,頁41-70。
    17.熊誦梅(2006),〈當公法遇上私法—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第十六條談起〉,《月旦法學雜誌》,139期,頁18-40。
    18.趙慶泠(2023),〈淺談專利法修正草案之爭議案審議〉,《智慧財產權月刊》,291期,頁32-43。
    19.蔡震榮(2010),〈論行政訴訟法上之舉證責任〉,《法令月刊》,61卷6期,頁79-89。
    20.劉國讚(2021),〈從美國IPR決定之上訴審理實務探討我國舉發審定之訴訟制度〉,《專利師》,46期,頁1-21。
    21.劉國讚(2006),〈美國專利無效之訴訟及複審制度之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89期,頁5-32。
    22.羅秀培(2011),〈專利師多元活躍舞台之初探–技術審查官與專家諮詢委員〉,《專利師》,4期,頁2-13。

    四、學位論文
    1.汪漢卿(2021),《從訴訟權保障論專利舉發訴訟新證據與更正》,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
    2.吳東都(2001),《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以德國法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3.林應隆(2009),《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適用爭議-以專利有效性判斷為核心》,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4.陳國成(2013),《專利有效性爭議司法審查之研究─以美日及我國法為中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組博士論文。
    5.劉國讚(2009),《專利舉發之行政程序與訴訟制度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五、網路文獻
    1.司法院(2022),〈司法業務年報(110年度)〉,載於: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2152-750934-cb20f-1.html。
    2.立法院司法委員會(2006),〈「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報告〉,https://lis.ly.gov.tw/pubhearc/ttsbooki?N115879:a001。
    3.朱翊瑄(2018),〈何謂「美國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載於: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tp=5&i=180&d=8144&no=67。
    4.行政院法規會(2023),〈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載於:https://www.ey.gov.tw/Page/AE106A22FAE592FD/359dca54-661b-4363-b4b1-99d708c34f55。
    5.林薏茹(2019),〈〈家登英特格爭訟〉遭智財法院判賠9.8億元 家登:將提起二審上訴與其他行動〉,載於:https://news.cnyes.com/news/id/4292345。
    6.陳初梅(2020),〈專利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應職權調查功效增進等有利當事人之事實〉,載於:https://www.leeandli.com/TW/Newsletters/6542.htm。
    7.陳秉訓(2021),〈美國聯邦民事訴訟discovery制度介紹及與台灣比較〉,載於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IPNC_210106_0701.htm。
    8.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6),〈專利侵權判斷要點〉,載於: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46-871864-17e71-101.html。
    9.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載於: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11-871531-ccfe4-101.html。
    1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全)〉,載於: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7-abf9a-101.html。
    1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五篇舉發審查(全)〉,載於: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4-40df5-101.html。
    1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2),〈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全)〉,載於: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7-abf9a-101.html。
    1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專利法逐條釋義〉,載於:https://www.tipo.gov.tw/tw/cp-85-893221-0131c-1.html。
    1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相關審查實務Q&A彙編〉,載於: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909-883547-33d84-101.html#:~:text=108%E5%B9%B411%E6%9C%881%E6%97%A5%E6%96%BD%E8%A1%8C%E4%B9%8B%E5%B0%88%E5%88%A9%E6%B3%95%E7%9B%B8%E9%97%9C%E5%AF%A9%E6%9F%A5%E5%AF%A6%E5%8B%99QA%E5%BD%99%E7%B7%A8%20PDF%20414%20KB%20%E4%B8%8B%E8%BC%89%E6%AC%A1%E6%95%B8%EF%BC%9A2483%20%E7%99%BC%E5%B8%83%E6%97%A5%E6%9C%9F%20%3A,109-11-20%20%E7%99%BC%E5%B8%83%E5%96%AE%E4%BD%8D%20%3A%20%E5%B0%88%E5%88%A9%E4%B8%89%E7%B5%84%20%E6%9B%B4%E6%96%B0%E6%97%A5%E6%9C%9F%20%3A%20109-11-20。
    15.楊雯芳(2020),〈絕地大反攻,小蝦米再現!〉,載於:https://www.taie.com.tw/big5/no.246a.pdf。
    16.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2022),〈由智慧局公告之台灣舉發審定看台灣舉發現狀〉,載於:https://www.saint-island.com.tw/Tw/Knowledge/Knowledge_Info.aspx?IT=Know_1_1&CID=685&ID=32431。
    17.顏吉承(2014),〈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應」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上)〉,載於: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TW-23.htm。
    18.簡秀如、吳詩儀(2016),〈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探知舉發人未提出之輔助證據〉,載於: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60e7aae2-8693-4d09-893d-3f3c1ea90f37。
    19.魏紫冠(2021),〈淺談專利爭議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之修法〉,載於:https://www.tipa.org.tw/tc/monthly_detial373.htm。

    六、其他資料來源
    1.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19),《院總第474號 政府提案第16631號》,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090701:LCEWA01_090701_00018(最後瀏覽日06/25/2023)。
    2.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06),《院總第474號 政府提案第10502號》,https://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ccecdcfcec5cec9cad2cdcfca(最後瀏覽日06/03/2023)。
    3.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1993),《院總第1572號 政府提案第4546號》,https://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dcfcecfcdcfcec5cecdc6d2cacac8(最後瀏覽日:06/26/2023)。
    4.立法院公報處(2007),《立法院公報》,96卷10期,立法院。
    5.林三欽(2005),〈行政訴訟違法判斷基準時之研究—以專利、商標案件為中心〉,頁13,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NSC 93-2414-H031-013),未出版。

    貳、外文部分(按字母排列)
    一、書籍
    1.Donald S. Chisum & Craig Allen Nard & Herbert F. Schwartz & Pauline Newman & F. Scott Kieff. (2004). Principles of Patent Law – Cases and Materials, Foundation Press.

    二、期刊
    1.Jeffrey C. Dobbins (2016), New Evidence on Appeal, Minnesota L. Rev. 96, 2016-2066.
    2.Rebecca S. Eisenberg (2019), A Functional Approach to Judicial Review of PTAB Rulings on Mixed Questions of Law and Fact, Iowa L. Rev. 104, 2387-2416.
    3.Saurabh Vishnubhakat & Arti K. Rai & Jay P. Kesan (2016), Strategic Decision Making in Dual PTAB and District Court Proceedings, Berkeley Technology L.J. 31, 4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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