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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黃幼婷
You-Ting Huang
論文名稱: 高通於專利授權過程涉及競爭法之爭議-以我國公平會處分為中心
Competition Law Issues of Qualcomm's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 - Focusing on TFTC’s Decision
指導教授: 蔡鴻文
Hung-wen Tsai
口試委員: 耿筠
Yun Ken
林季陽
Chi-Yang Li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應用科技學院 - 專利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atent
論文出版年: 2020
畢業學年度: 108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15
中文關鍵詞: 拒絕授權標準必要專利專利授權公平合理無歧視沒授權沒晶片獨家交易
外文關鍵詞: Refusal of license, SEP, No License No Chips, Exclusive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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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來,高通公司因行動通訊晶片專利授權行為遭多國競爭法主管機關調查或處罰,公平交易委員會遂主動開啟調查程序,繼日本、中國、韓國後,於2017年認高通公司擁有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於協議過程所採取之商業策略及契約條款構成反競爭行為,開罰我國史上最高額罰鍰新臺幣234億元,稱高通有三大行為造成臺灣行動通訊相關市場之限制競爭效果:(一)拒絕授權;(二)「沒授權,沒晶片」授權策略及(三)提供折讓要求獨家交易,嗣於2018年,案情產生一百八十度轉彎,公平會認高通提出之和解條件足以緩解市場限制競爭效果,而與高通達成和解,換取高通公司於臺灣未來5年之投資,其中涉及之競爭法爭議及主管機關處理之態度引起國內甚多討論。綜合各國裁決理由,可觀察出各國主管機關論理依據及處理方式顯有不同,因各國產業結構不同,高通所為之相同行為於不同場域所造成之影響勢必有所不同,於市場競爭之影響當然會有差異。在此之後,高通亦依各國處分重點而做出不同之對應,有和解、有合作,而大多猶在上訴救濟中。然而高通專利授權過程所涉及之各項行為或約款是否均有違背競爭法,僅有傷害市場競爭之效果,對於整體市場經濟毫無助益?針對我國公平會處分部分,該處分所認定之理由及處理方式是否妥適,是否有法理上可爭論之部分。其實,已有部分國家主管機關推翻先前見解,2019年日本做成審決書認為高通與廠商、業者間約定之條款並未違反競爭法,局勢已有所轉變。因此,本案於競爭法爭議上之發展仍有待後續訴訟結果出爐。此後,高通得如何應對或調整,亦關係著高通未來於行動通訊產業之發展。


    In recent years, Qualcomm has been investigated or punished by government of various countries for patent licensing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chips. The Fair Trade Commission has actively initiated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and considered that Qualcomm as a mobile communication standards owner adopting a business strategy and some unreasonable contract terms during the agreement process violated Fair Trade Act. The Fair Trade Commission fined Qualcomm NT$23.4 billion which was the highest fine in the history of Taiwan. The three major behaviors of Qualcomm that have caused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competition in the mobile communication standard baseband chip market: (1) Refusal of license; (2) "No license, no chips" strategy and (3) Exclusive Dealing. Then The Fair Trade Commission did a U-turn, which became reconciled with Qualcomm in exchange for the investment in Taiwan in the next five years. Based on the reasons for the adjudication of various countries, it could be observed that the processing of the competition law authority of various countries are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However, do all the patent license terms violate the competition law and only have the negative effect on market competition? In fact, some national authorities have overturned their previous sanctions. The situation has changed. Since then, how Qualcomm can respond or adjust is also related to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Qualcomm in the mobile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摘要 I Abstract II 誌謝 III 目錄 IV 圖表目錄 VII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 1 第三節 文獻探討 5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法與反競爭法間之衝突與調和 7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法之關係 7 第二節 公平交易法第45條 8 一、 除外適用說 9 二、 權利濫用說 9 三、 違背立法意旨說 10 四、 訓示規定說 11 五、 小結 12 第三節 專利授權與競爭法 12 一、專利制度 12 二、專利授權契約 13 三、專利授權與競爭法之關係 14 第四節 標準必要專利與競爭法之關係 15 一、標準化 15 二、標準必要專利之定義及性質 16 三、標準必要專利可能存在之競爭法爭議 16 四、標準制定組織與智慧財產政策 17 五、FRAND原則 18 六、小結 25 第三章 獨占 27 第一節 獨占之要件 27 一、相關市場 28 二、市場力量之審酌 30 第二節 濫用市場地位行為的類型 32 一、操縱價格 33 二、不正作為 35 三、濫用約款 36 第四章 高通案分析 38 第一節 高通之獨占地位 38 一、行動通訊產業概述 38 二、行動通訊技術標準之特性 42 三、基頻處理器市場 43 四、小結 46 第二節 整體授權架構 48 第三節 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本案之認定 51 一、我國公平會認定違法態樣 51 二、他國主管機關對本案之認定 52 三、小結 56 第四節 本案於國內之後續發展情形 60 一、委員不同意見 60 二、和解 61 三、監察院提案糾正 62 四、小結 62 第五節 本案於其他國家之後續發展情形 64 一、日本 64 二、中國 65 三、美國 65 四、韓國 67 五、歐盟 67 六、評析 67 第五章 高通之專利授權行為於競爭法上議題 69 第一節 拒絕授權 69 一、關鍵設施理論 69 二、權利耗盡原則 71 三、FRAND承諾 74 四、附帶條件之拒絕授權 75 第二節 以整機售價為權利金計算基礎 77 一、符合FRAND原則之合理權利金 78 二、合理權利金比率 79 三、小結 84 第三節 獨家折讓條款 85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89 第一節 高通於法理上之對策 89 第二節 未來調整方向 93 一、我國得如何應對 93 二、高通未來調整方向 96 參考文獻 99 中文 99 外文 101 網路資料 102

    中文
     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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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 253 F.3d 34, 58 (D.C. Ci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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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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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2020年1月30日),臺灣5G行動計畫,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087b4ed8-8c79-49f2-90c3-6fb22d740488。
     陳志民(2017),從2017年歐盟法院Intel案判決,談公平法審理折扣(讓)案件之法律經濟分析架構及政策啟示,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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